海口市报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海口市报关协会。英译名称:Haikou City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缩写:HCCB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海口市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贸易和报关服务的企业、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行业性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海口进出口贸易和关务行业的管理;维护、改善关务服务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提高行业素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海口进出口贸易和关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口市商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口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24号海涯国际大厦21楼A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
第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搭建政府、海关等有关部门与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的桥梁;
(二)调查研究各有关方面对通关服务的要求,分析通关市场供需关系的发展趋势,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议;
(三)负责制订行业自律标准,规范报关行为和作业程序,提高通关质量,制止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四)协助企业开展关务合规处理,为企业提供关务法律援助;
(五)代表本行业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建设通关服务评价体系,收集、整理通关热点问题,协助海关相关部门优化通关流程,提升通关效率,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
(七)协助企业办理通关服务,组织报关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报关人员业务水平,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受委托组织实施报关人员职称评定;
(八)收集、整理、发送报关行业信息以及进出口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务信息;
(九)组织相关业务研讨,出版会刊,创办业务网站;
(十)对会员单位进行表彰、奖励,通报会员单位出现的问题;
(十一)构建企业与服务商的桥梁,为生产型外贸企业推荐优质服务商;
(十二)服务于政府、海关、企业,承办政府、海关、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会与会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三)主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指定一名驻会副会长负责行政、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本会3名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对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四)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