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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

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政策

来源:深圳税务 发布时间:2023-05-17 15:13:39


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财税[2013]96号文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退(免)税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中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一条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电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下同)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免税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

出口日期 货物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AAIA 

出口货物通过综 出口货物不属于 

试区所在地海关 财政部和税务总 

办理电子商务出 局根据国务院决 

口申报手续。 定明确取消出口 

退(免)税的货物。


知识拓展:


目前,海关对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监管方式代码主要有“1210”、“9610”、“9710”“9810”


1210

“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外区(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9610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9710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9810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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