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报关单位双重身份备案指南
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23-05-22 12:07:36
海关报关单位
双重身份备案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申请人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应先后提出申请,海关分别核发不同经营类别的海关备案编码,
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在海关获得两个“身份证”。那么该如何办理报关单位双重身份呢,跟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报关单位,是指按备案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NO.1 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按照备案规定经海关备案,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
报关企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NO.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按照备案规定经海关备案,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经营主体。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的“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的“企业管理和稽查”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办理报关单位双重身份,需分两步先后申请办理备案,分别获取不同海关备案编码,即:先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备案后,再申请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